第四章

幫拎搶 的守則

「幫」的意思

  • 在店舖內當「銷售人員A」銷售客戶過程中,另一「銷售人員B」從旁幫助(無論是主動或是被要求協助),成功後的成果仍歸「銷售人員A」,這便是「銷售人員B」幫忙。銷售過程中「銷售人員A」也需要在旁繼續協助跟進,如「銷售人員A」在此過程中沒有一同協助跟進,則等同自己選擇放棄,那麼銷售成果便歸「銷售人員B」;
  • *銷售客戶過程*是指「銷售人員A」已經向客戶作出基本銷售,並已提供客戶所需要的資訊(需達10分鐘以上的銷售對話,普通聊天並不計算)。若只是作一般招呼,或是簡短至一兩句的回應,便尋找其他銷售人員幫忙,則不算「銷售」。接手跟進的銷售人員可以直接當作是自己的客戶作推薦人;
  • 如客人進入店鋪時,聲明要找指定的「銷售人員A」,則「銷售人員A」便可直接照顧這客人。如當時「銷售人員A」正在忙碌,「銷售人員B」協助向客戶銷售只可當作「幫」;

2. 「拎」的意思是銷售人員在自己更表的當值日內於店鋪中,將陌生客戶銷售成BO並歸入自己,這便是「拎」;

3. 「搶」的意思

  1. 當「銷售人員A」在銷售過程時(或客戶在考慮中),「銷售人員B」主動協助銷售至成交後將成果歸自己,「銷售人員B」這行為便屬於「搶」;
  2. 客人在準備註冊業主或 VIP 時,如果主動要求填寫指定的「推薦人」,其他銷售人員不可以任何方式誤導客人,如「跟那一個都一樣」等等的陳述,繼而填自己或其他推薦人,這種行為屬於「搶」,搶人者被發現後需承擔或負責還原過程的手續和費用;
  3. 客人註冊業主或 VIP 時,需要清晰讓客人知道誰人是自己的推薦人,若沒有異議便需在單上簽署「同意授權店舖安排推薦人」,一經簽署後,即使將來以任何原因反悔,也不屬於「搶」的行為。